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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個人觀察,我們的“學院”在英語中被譯作“institute”的歷史,同解放初期普遍地把 “ 學院”譯成俄語“институг”...
據個人觀察,我們的“學院”在英語中被譯作“institute”的歷史,同解放初期普遍地把 “ 學院”譯成俄語“институг”的歷史有關。
應該承認:在英美,學院稱“institute”的并非絕無:美國的M.I.T.(即“麻省理工學院”)。其中的“I”不正是“institute”嗎?但是,以“institute”稱非理工科“學院”的不多;特別是單科獨立的法學院稱“institute,的,更是見所未見。我們在同加拿大和美國法學界人士接觸過程中沿用“institute”此詞指“政法學院”時、往往被他們理解為“研究所”一一把“政法學院”當作“法學研究所”,而一再引起過不大不小的誤會,這就證明,把“政法學院”的“學院”譯成“institute”未必妥當。
根據我抽樣觀察,美國36所法學院的英語名稱中法學院的“學院”(無論是隸屬綜眾性大學的或獨立的即不隸屬于任何大學的)都稱“school”或“college”,而沒有發現有稱作“institute”的。
它們大致吁以歸納為下列六型:
1.“大學名稱+school of law”;
2.“大學名稱(其中著名大學中亦有略去其名稱中的 “University”—詞的)+ (人名+) “Law School”;
3.“大學名稱+College of Law”;
4.“人名+School of Law+(of+) A 大學名科”;
5.“地名+Law School”;
6.“學院名稱+Law School”。
根據以上六項分析和歸納,我們認為對我國法律院系的英語名稱,可以采取以下幾種譯法:
一、學院下的法律系,如“湖北財經學院法律系”可譯作“Hubei Finance and Economics College Law School”。
二、不隸屬于大學的“法學院”如“西北政法學院”可譯作“Northwestern Law School”。
三、大學“法律系”如“北大法律系”可譯作“Beijing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”; “復旦法律系”,可譯作“Fudan Law School”, “廈門大學法律系”可譯作(也是打個比方)
“ Xiame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” ——當然采納 “ Law Department”或 “Department of Law”亦無不可。
四、我國大學沒有“ 法學院”,但吉林大學似曾有籌設法學院之議。今后如果設立,可譯作“Jili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”。